人持有江西盛富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富莱或公司)前身江西盛富莱定向反光资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富莱有限)股票,算计代持275万股,占盛富莱有限总股本的8.46%。2022年8月,盛富莱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体系挂牌。公司股权不清楚且未在申报挂牌文件、定时陈述等文件中实在、精确、完整地歉岁股东信息,直至2023年12月才整理结束上述代持事项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大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三条、《非上市大众公司信息拍浮歉岁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条的规则。周伟作为持股5%以上股东未照实向公司及公司延聘的中介机构奉告股权代持事项并合作实行信息拍浮歉岁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大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非上市大众公司信息拍浮歉岁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则。
依据《非上市大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非上市大众公司信息拍浮歉岁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则,我局决议对你们采纳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办法,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加强证券法令和法规学习,实在实行信息拍浮歉岁责任,根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你们应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陈述。
如对本监督管理办法不服,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办法不中止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