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部门进一步明确:消费型锂电池可以和普通货物混装运输

栏目:行业资讯 发布时间:2025-07-10 01:37:24 浏览量: 1  来源:bob电竞

  日前,中欧班列网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消费型锂电池铁路运输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消费型锂电池铁路运输有关事项。其主要是根据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4号)第五十条有关规定。

  《通知》明确,对于符合《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TB/T 30006)特殊规定不作为危险货物运输的消费型锂电池,和普通货物可以混装运输,铁危编号91042、91043、91045、91046之间可以混装运输,不执行《铁路零散货物快运、货物混装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铁货〔2022〕20 号)第二十三条“可按普通货物运输的危险货物不可以通过审核”的规定,不执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总运〔2017〕164号)第二十六条“并使用整车或集装箱装载单一品名的情况下”的规定。

  另外,95306等系统货物混装运输相关功能将根据规章变化调整,以满足消费型锂电池货物混装运输需求提报、业务办理等系统操作的需求。

  《通知》要求,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将组织针对客户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帮助客户办理消费型锂电池业务手续,做好铁路运输服务。

  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将对照《国家铁路局工业与信息化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加强消费型锂电池货物铁路运输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铁运输监〔2023〕26号),严格查验其不作为危险货物运输的相关证明材料,确保运输安全。

  此前,国家铁路局、工信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发布的《关于消费型锂电池货物铁路运输工作的指导意见》中,详细规定了消费型锂电池货物的铁路运输要求。其中精确指出,对于锂含量不大于2g的锂金属电池(组)和能量额定值不大于100Wh锂离子电池(组),在符合《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不作为危险货物运输。

  然而,对于《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特殊规定72所列范围内的消费型锂电池(如存在安全风险隐患、发生破损、需要回收或处理等情况),则不应通过铁路运输。

  目前,我国对锂电池运输的法律和法规主要涉及产品质量、运输安全以及特定运输方式的规定。

  锂电池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锂电池应当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质量标准,以及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若锂电池不符合上述要求,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或赔偿损失。

  货运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八条,货运经营者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道路运输安全。锂电池作为货物进行运输时,应遵守相关运输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以保障运送过程中的安全。

  电动车载物规定:若锂电池通过电动车进行运输,则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关于非机动车载物的规定。电瓶车载物的高度、宽度、长度应符合相关规定,以确保行驶安全。

  综上所述,锂电池运输的相关法律和法规旨在确保锂电池在运送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合规性。各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以确保锂电池的安全运输。(来源:中铁集装箱公司)